当前位置:首页>>专题>>专题二
守护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兴隆检察公益诉讼在行动
时间:2020-06-29  作者:  新闻来源: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字号:大 | 中 | 小】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然而,总有一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面对这种情况,兴隆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履行公益诉讼职能,更好地守护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近日,兴隆县人民检察院连续提起两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法庭公诉人的位置旁,“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字样显得尤为耀眼。公益诉讼部门检察官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起诉在兴隆县检察院还是首次。其中,王某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也是兴隆县检察院办理的首例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份,被告王某春在没有经营保健食品的相关合法手续和许可证照情况下,多次在兴隆镇小东区、小河南村大集等处销售“金枪不倒”、“德国黑金刚”、“肾宝片”等十余种男性保健品,在销售时,向顾客介绍这些产品补肾、管肾虚。经检验,所扣押的保健食品中均含有非法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西地那非成分。

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被告李某红多次从王某春处购进 “肾宝片”、“德国黑金刚”、“美国特大号”等有毒、有害男性保健食品。李某红在未对上述购进男性保健食品的成分、合法资质、票据及检测报告等进行核实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兴隆县和谐保健品店内分多次对外销售。经检验,所扣押的性保健食品中均含有非法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西地那非成分。

经兴隆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王某春和李某红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除此之外,以上二人的行为同时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王某春和李某红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兴隆县人民法院支持了兴隆县检察院公益诉讼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仅要求二被告在市级以上主流媒体赔礼道歉,而且要求二被告分别承担22245元及7200元的惩罚性赔偿金。法庭审理期间,二被告积极主动在《河北工人报》登报道歉,李某红还主动缴纳7200元惩罚性赔偿金。

检察官提示: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突出,时常曝光各种食品安全问题及安全隐患,对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巨大损害和威胁。针对这种情况,检察机关除了提起刑事诉讼,还可以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从刑事打击、民事保护两方面保护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专题一
专题二
专题三
举报电话
微博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二道街 电话 0314-5056026 0314-5058250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