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县人民检察院深入学习贯彻公益诉讼立法精神,认真落实高检院关于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通知要求,多措并举,顺利打开公益诉讼工作新局面。
一、出台协作意见,形成保护公益强大合力
为开展好公益诉讼工作,首先争得县委领导、人大监督和行政机关的主动配合。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规范行政行为,解决实际问题。2017年12月29日,兴隆县院起草了《兴隆县行政检察监督协作配合若干规定》,并获得县委转发,以兴办字(2017)77号文件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责、基本原则,初步构建起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监督行政机关的刚性机制和联动协作机制。
二、副检察长刘景军充分发挥政协委员特殊身份的作用宣传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能
在兴隆县第十界二次政协会议上,提出“关于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建议”议案。议案以下三项内容,一是加强行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平台建设,二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推进生态环境专项治理。三是规范执法行为,支持公益诉讼工作。通过此次提案,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能在社会各界产生积极的影响对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能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三、充分利用两法衔接平台,摸排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探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新途径
我院共摸排108件涉林行政处罚案件,己经办结2件,年初办理兴隆县森林公安局移送的兴隆县正和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和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时,发现正和公司毁坏林地,破坏生态环境。2015年9月至2017年4月,正和公司在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公司负责人王旭光就组织工人在北营房镇姚栅子村大沟门实施修路、采石等生产作业活动,占用林地。经河北林业司法中心鉴定,正和公司非法占用林地共计113.319亩,致使原林地植被遭到严重破坏。兴隆县院依法向兴隆县林业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督促兴隆县正和矿业有限公司回复被破坏植被。现兴隆县林业局已回复我院,对我院检察建议进行了落实。本案的办理表明兴隆县院公益诉讼工作已经初步实现从制度设计到成功破冰的探索,兴隆县院将继续发挥检察机关在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推动公益诉讼工作迈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