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县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上级院关于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的要求,于2017年12月26日制定了《兴隆县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公益诉讼工作实施意见》,并草拟《兴隆县行政检察监督协作配合若干规定》。
检察长布显军就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向县委主要领导作专题汇报。县委书记薛青松就公益诉讼工作作出批示“公益诉讼我县开展比较早,也有一定的经验可循,加强这项工作十分必要,尤其是对于建设“四个兴隆”尤为关键,请布显军同志认真研究,抓好落实”。
2017年12月29日,兴隆县委办公室兴办字[2017]77号文件印发了《兴隆县行政检察监督协作配合若干规定》。《规定》要求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及相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法院要建立公益诉讼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信息共享、证据收集、参与诉讼等方面联动协作机制。同时,建立内外部沟通协作机制,增强公益诉讼工作线索摸排力度和精准度,进一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了强有力保障。
《规定》确定了职责和基本原则。行政机关在查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等领域违法行为中,发现存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应当向检察机关移送线索,明确行政检察监督和行政执法监督的监督范围和监督方式,坚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依法、规范、有效监督,公平、公正、及时的监督原则,确定监督重点。重点对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国有财产保护、产品质量与食品药品安全、国有土地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开展行政检察监督和行政执法监督;明确协作配合方式。将通过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和案件通报制度,联合检察监督,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执法监督信息方式,加强检察机关和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协作配合,实现行政执法内部监督的有效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