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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县人民检察院积极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时间:2018-06-28  作者:  新闻来源: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字号:大 | 中 | 小】

2018年以来,兴隆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工作,立案审查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3件,其中诉前程序制发督促依法履职《检察建议》2件,均已落实到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件,已层报省院环检处审批。

2018年3月,兴隆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关恒志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案,发现群众对我县林区生长的药用树种“黄柏”(学名黄檗,又名黄菠椤树)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种类认识不足。该树种的树皮具有清热、解毒等中草药功效,当地村民时常将“黄柏”的树段、树皮做为中草药或枕头在旅游景区售卖。经进一步了解,兴隆县除“黄柏”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外,另一用材树种“紫椴”(又名籽椴、小叶椴等)也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且兴隆县全域内为禁猎区。兴隆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非法狩猎”或“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等涉林违法案件和普法宣传中存在怠于履职和履职不到位的情形。兴隆县院经审查认为关恒志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破坏了自然界生物多样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确实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维护物种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深入推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2018年3月19日,兴隆县院将关恒志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作为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立案审查,督促兴隆县林业局、兴隆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依法履职。2018年4月11日,经进一步调查,兴隆县院向县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县林业局一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群众知法、懂法,从而守法。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借助相关平台,在全县范围内,特别是在旅游景区、农贸市场等重点部位开展对《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家重点保护名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坚持长期宣传普及野生动植物保护知识,重点对我县境内国家级、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进行宣传教育,真正达到宣传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二要加大监管力度,整章建制,落实监管责任。联合旅游主管部门、市场管理部门加强对景区、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设置动植物保护警示牌进行提示警示,与旅游景区、农贸市场责任人签订禁止非法售卖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其制品责任书,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构建起长效监督管理机制。

2018年5月8日,县林业局针对兴隆县院督促履职检察建议书,以《兴隆县林业局关于开展落实检察建议书情况的报告》(兴林字【2018】40号文件)形式积极作出了回复,对今后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作出具体安排。一是利用每年“爱鸟周”、“野生动植物宣传月”、“世界野生动植物日”活动,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了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宣传和环境教育活动。二是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通过加强巡护、巡查、检测,及时掌握野生动植物异常情况,确保我县野生动植物资源得到有效保护。三是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通过在旅游景区设立宣传警示标牌,与景区责任人签订国家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联防责任书等方式,进一步提升广大群众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意识,从源头上遏制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消灭滋生违法犯罪场所,形成全民参与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

经进一步跟踪调查,兴隆县院督促县林业局依法履职,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野生动植物保护领域内存在的问题,加强了相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县林业局协同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县市场管理局对县区域内的旅游景区、农贸市场进行了专项治理,设置警示标牌,进一步提高了县区域内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有效控制了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和非法狩猎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维护自然生物多样性及生态平衡,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工作顺利开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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