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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火化证申领抚恤待遇行为的司法研判
时间:2026-09-21  作者: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大 | 中 | 小】

司法实践中,遗属在死者土葬后使用虚假火化证明申领丧葬补助金、抚恤待遇的案件时有出现,对该行为如何定性存在认识分歧。部分地区殡葬管理相关规范与抚恤待遇申领条件衔接不够顺畅,在规范适用上存在冲突,由此衍生出一系列法律适用难题,也给殡葬管理秩序、社会公序良俗以及社保基金安全带来潜在风险。

  2025年8月,王某的父亲因病离世,家属按照当地习俗实施土葬。根据当地人社、民政部门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申领丧葬费、抚恤金需要提交火化证明。为申领相关抚恤待遇,王某使用虚假火化证明,向其父亲生前所在单位申领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共计5万余元。公安机关以诈骗罪对王某立案侦查,后经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该案予以撤案。该案是此类涉殡葬抚恤申领争议案件的典型缩影,在司法实践中,该类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存在认识分歧。笔者结合法律规定和案件特点,对此展开辨析。

  准确把握申领权利基础,甄别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遗属申领抚恤待遇的主体资格,来源于社会保险法规定的遗属身份以及民法典确立的法定继承权。权利成立的核心要件是死亡事实、亲属身份与参保事实,遗体是否火化仅是地方增设的程序性审核要件,并非申领抚恤待遇的法定前提。简言之,丧葬抚恤待遇是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法定财产权益。申领人提交虚假火化证明,违反了地方行政审核的形式要求,并未改变其享有法定待遇的基础事实,这与诈骗罪中所要求的“无合法依据而非法占有财物”的主观要件存在本质区别。

  厘清虚构基础事实与虚构程序事实的边界。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必须是足以使相对人作出财产处分决定的核心客观信息。在该类案件中,遗属具备申领抚恤待遇的实体权利属于基础事实,未火化、伪造火化证明仅属于程序履行瑕疵。遗体火化是地方民政部门增设的前置审核材料,不属于诈骗罪构成要件层面的权利事实,二者应当严格区分。

  从法律位阶角度重新审视案件定性。作为规范社会保障关系的高位阶法律,社会保险法并未将遗体是否火化设置为遗属领取丧葬抚恤待遇的法定前置条件,也没有规定土葬就丧失待遇申领资格。此类行为本质上属于行政违法与民事欺诈的竞合,不构成刑事诈骗。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应当依法监督纠正不当定性,坚守罪刑法定与刑法谦抑性原则,保证刑事处罚强度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配。

  系统性优化检察监督实施路径。检察机关搭建殡葬管理、公安、民政、人社、财政跨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死者死亡信息、火化信息、待遇申领、资金发放全流程可追溯、可监管,依托数据互通补齐监管短板,实现抚恤待遇发放的精准管控。

  构建大数据驱动的检察监督模式,推动检察监督从“被动等案”向“主动找案”转变。检察机关整合民政、公安、人社、财政多部门数据资源,建立包含户籍注销、火化登记、丧葬补助、抚恤金拨付信息的动态数据库。针对同一死者重复申领待遇、短期内集中批量申领、火化证编号及印章异常、申领人与死者亲属关系不实等情形开展常态化筛查,及时挖掘法律监督线索。

  实施差异化精准监督,对两类案件进行分类处置。对于仅存在火化材料造假、核心权利事实真实的程序瑕疵类案件,检察机关应常态化开展撤案监督,避免刑事追责泛化。对于虚构死亡事实、全套证件造假、团伙恶意骗保、重复申领抚恤待遇的恶性案件,强化立案监督,督促公安机关依法追诉;在刑事追责之外,借助民事公益诉讼追回涉案资金,斩断恶意骗保的利益链条。对于行政机关审核不严、监管缺位造成国有财产流失的情形,检察机关应依法制发检察建议,必要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完善审核机制,同步移送失职渎职线索,压实监管责任。通过全链条监督、源头治理,挽回国有财产损失,推动检察监督从个案纠错转向系统治理。

  (作者为陕西省凤县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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