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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动态全面审查
时间:2026-09-30  作者: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大 | 中 | 小】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张某委托第三方垫资注册成立银海公司,随即抽逃全部注册资本用于归还垫资款项。2017年5月,张某经黄某介绍与某单位接洽,磋商联合开发该单位闲置土地、建设家属楼事宜,初步预计房屋售价为每平米2500元。2017年7月,张某经刘某介绍认识方某,谎称其公司已与某单位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并向方某等人出示国有土地联合开发协议、土地出让金银行专用票据、代缴凭证等材料,2017年9月至2018年9月,张某以开发案涉家属楼项目建设为由,分7次向方某借款110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月息4分至6分,利息均预先扣除。借款期间,银海公司没有任何实际经营项目;案涉家属楼项目仅支出20万元前期设计费,未签订正式合同、未进场施工,所缴纳土地保证金被退回,项目无实质开发进展。张某收到1100万元资金后,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消费、转账,均与案涉家属楼项目无关。2019年3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张某、银海公司偿还方某借款。张某及银海公司无力偿还。方某遂报案。经查,张某向方某出示的全部项目文件均系伪造。关于文件由何人伪造,张某辩称系黄某提供、其不知情,对此,黄某予以否认,现有证据无法查实文件的伪造人。

  【争议问题】

  张某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犯罪?

  第一种意见:张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其一,根据证人证言,张某前期确实与某单位进行了磋商,只是未形成正式决定、未获得审批,直至2018年前后才最终确定项目无法推进;结合张某供述、黄某证言,无法查清涉案虚假文件由谁伪造,故证据不足以证实张某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其二,张某借款都出具了借条并约定了利息,不存在逃匿、将资金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形。因此,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张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第二种意见:张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客观方面,虽然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直接伪造文件,但案涉家属楼项目仅有口头磋商、无实质推进,存在多处明显异常。在公司财务人员多次提示项目不可靠的情况下,张某仍7次以该项目名义向方某借款。张某不具备信赖项目及文件真实的合理基础,其对方某处分财物的行为持放任欺诈心态。主观方面,张某控制的公司属于无实缴资本、无盈利能力的空壳公司。张某所借资金大多用于还债及日常消费,完全未投入案涉项目。其还接受高额月息、预扣利息的高成本融资,结合案涉楼盘预计售价的客观情况,足以推定其主观明知项目收益根本无法覆盖高额融资成本,据此可依法认定张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分析论证】

  本案属于实践中“部分真实”诈骗类案件,这类案件容易被表面因素干扰,出现法律适用偏差。因此,要注意以下审查方法:

  第一,应摒弃对项目“部分真实”的片面认识,坚持全案动态审查。第一种意见仅凭张某前期与涉案单位存在磋商,就认定其无虚构事实、隐瞒行为,属于静态、片面的事实认定。张某在借款初期确有磋商背景,难以直接推定其初始具有诈骗故意,但随着项目推进异常特征显现,如无法签订合同、无法进场施工、缴纳土地保证金被拒、财务人员多次提醒等。在上述多项反常事实持续出现后,张某应当明知项目是虚假的,却依然以项目开支为名,通过各类名目高息借款,不符合常理。因此,对案件中“部分真实”的背景,必须结合全案时间轴动态评判,不能仅凭初始事实片面认定。

  第二,不被“证据困境”干扰,进行信赖基础审查。本案虽无法查实案涉文件的伪造人,存在证据困境,但证据存疑不等于事实无法认定,不能以此排除诈骗行为。一是张某明知涉案项目存在多项异常:无正式合同、无法进场施工、土地保证金被退回等。二是张某未核实项目真伪,不存在信赖文件真实的合理基础,对使用伪造文件借款持放任态度。

  第三,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综合、细化分析。其一,从履约能力方面分析,经查,银海公司原注册资本、增资资本均为第三方垫资,手续完成后立即抽回资金归还垫资人,属于无资本、无资产的空壳公司。张某也供认“实际当时就没有资金”,显然银海公司不具备项目开发履约能力。其二,从同期公司运作情况分析,在案证人证言显示,张某等人日常无实质经营工作,长期沉溺娱乐消费、财务管理混乱;公司会计的证言印证,借款周期内,银海公司无任何经营业务,仅存在房租、水电等基础开支,不具备房地产项目开发运营条件。其三,从高息借款偿付可能性方面分析,张某借款月息从4分攀升至6分,且全部预扣利息,融资成本极高。而案涉家属楼预估售价仅每平方米2500余元,利润空间有限,根本无法支付高额利息,足以证明其借款时未考虑项目盈利与还款能力。其四,从取得借款的使用情况看,张某取得借款后,全部用于还债、转账、消费,均和其借款所涉的家属楼项目无关,进一步印证其主观上并无履约、还款的真实意愿,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办案思考】

  从本案办理可见,“部分真实”诈骗案件给司法审查带来新挑战。办案中要坚持对全案事实证据进行动态审查,不仅要关注案件初期存在的合作背景,也要关注事实的发展变化,按照时间轴、逻辑线梳理认定事实,精准确定行为人丧失对项目真实性信赖基础的时间节点。

  同时,破解此类案件“证据困境”,重要的审查思路是,行为人主张信赖并使用涉案伪造文件,应当审查该信赖有无对应的事实支撑,是否基于以往成功合作、文件形成过程或项目磋商,若不存在相关事实基础,则应当综合其他证据,判断行为人是否放任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

  办理诈骗类案件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与“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观心态之间相互印证。非法占有目的作为主观方面需要依赖资金使用情况、预计分析的偿还情况等方面进行判定。涉集资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在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上,都遵循同一原理,可为案件审查提供参考思路。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厅、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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