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部门预算安排严格执行《预算法》及相关规定要求,按照部门职责梳理各项业务活动,重点保障人员工资及正常公用经费,保障县委、县政府布置的重点工作贯彻落实,坚持勤俭节约,突出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本部门情况说明如下:
一、部门职责
兴隆县人民检察院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和监督。
(一)依法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二)依法对贪污贿赂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三)对全县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并对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依法派员出席法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掌握社会治安动态,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四)依法对县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工作。
(五)对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请承德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六)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七)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和刑事赔偿工作。
(八)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
(九)依法进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等检察技术工作。
(十)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研究,制定本院有关检察工作的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
(十一)加强本院检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全院干警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二)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三)规划和管理全院的计划财物装备工作。
(十四)承办县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
兴隆县人民检察院机关行政编制57人,实有在职55人,离休2人,退休20人。
兴隆县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17个,包括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检察局、政治处、办公室、案件管理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控告申诉检察科、公诉科、环境保护检察科、侦查监督科、职务犯罪预防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检察技术科、司法警察大队、法律政策研究室、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刑事执行检察局。
三、2016年预算安排情况
2016年度兴隆县人民检察院收入预算总额991.4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991.44万元;本年支出991.4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支出991.44万元。本年支出中工资福利支出332.57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 309.46万元,对个人家庭补助支出14.81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334.6万元。
四、2016年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定额公用及办案费135.87万元,网络维护费10万元,电子检务200万元,培训费10万元。
五、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本年度我院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及厉行节约有关规定,压减行政成本,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进一步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管理,规范和控制公务用车购置、修理、用油等行为,最大限度提高公车使用效率;在公务接待方面严格杜绝公款大吃大喝及娱乐消费等情况。2016年我院“三公经费”支出预算 104万元。2015年支出 109.89万元,预算较上年实际支出减少5.89 万元,同比下降6%。其中:因公出国支出2016年预算0万元,2015年支出 0万元;公务用车保有量 22台,2016年公务用车购置费预算0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16年预算支出93万元,2015年决算支出 98.89 万元,预算较上年实际支出减少5.89万元,同比下降 6 %;公务接待2016年预算支出11万元,2015年支出 11万元。
六、相关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解释:无。
七、其他需要说明事项: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