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质量评查是检验司法办案质效的重要评判方式。其中,刑事案件的办理质量是案件质量评查的重要方面,评查结论既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依据,也直接关系到案件处理的公正性与权威性,因此,要强化案件质量评查,深化刑事案件评查结果运用,以评促改、以评提质,才能推动案件办理质效整体提升。
评查结论客观公正是评查结果运用的基础效应
案件质量评查,必须全面查阅案件材料,对案件办理各环节进行系统梳理,覆盖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诉讼监督、诉讼程序、法律文书以及办案效果等各方面,尤其要对承办人办案过程开展复盘研判,尽可能还原决策过程。为此,应当从以下几方面保障评查结论公正。
系统内外全流程评查。对已审结的案件进行评查,要采取办案系统与系统外材料同步评查,以权利保障、系统节点、文书审批等为抓手评程序,以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文书说理等为抓手评实体。对社会关注度高、疑难复杂且处于诉讼程序中的案件,重点依托检察机关业务应用系统开展动态监督,只针对某一诉讼环节已办结的案件开展评查,避免案件判决之后再进行事后评查。真正构建“捕后、诉后、判后”一体式质量评查机制。
交叉融合全方位评查。组建由具有办案经验,在业务部门工作五年以上的员额检察官构成的专业评查团队。针对同院监督威慑力不足的短板,推行异地交叉评查模式。评查人员由评查团队随机抽取确定,独立行使案件评判权,严格依照评查标准开展审查判断,不受院领导、其他员额检察官等干预,对评查结论负责。
评审兼顾全透明评查。畅通员额检察官权利救济渠道,对检察官提出的意见开展实质性审查,全面核实检察官作出决策时的具体情形,坚决杜绝仅以捕后不诉、撤回起诉和无罪等否定性结果简单否定办案决策的片面做法。同时,对检察官提出的更换评查员申请,经审查确认评查员与案件存在特殊利害关系等情形的,依法予以准许,将案件流转给院领导或检委会委员评查,也可以将案件提交上级院评查。
落实奖罚分明是评查结果运用的示范效应
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及案件承办人加以整改,还应将评查结果作为评先评优、检察官个人岗位考核、优秀案件评选的重要依据,对于经评鉴、审议确属错案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追责。强化评查结果运用,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以追责强化惩戒作用。案件质量评查的根本目的在于加强司法办案的内部监督管理,提高案件质量,而非单纯追究错案责任。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统一,对评查发现的问题,从过错大小、责任轻重、违规事由等维度开展全面分析,精准制定整改措施。对确定为不合格的案件,全面复盘错误决策的形成过程,深刻剖析问题根源,建立问题清单,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实现以案促改、举一反三。
以评优突出引领作用。对评查过程中发现的具有典型指导意义的,被评定为优质案件的,及时总结提炼,找准在刑事诉讼中体现检察监督的亮点,及时移送绩效考核部门,并积极向上级院呈报,争取转化为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等。
以评查发挥管理作用。案件质量评查是检验案件办理质效的重要手段,最高检已取消不必要、不恰当、不合理考核,为基层减负,但同时明确把宏观案件质效分析与微观案件质量评查有机结合起来。要构建自行评查、重点评查、交叉评查、提级评查的全链条评查体系,逐步实现案件评查全覆盖。将案件质量评查纳入检务管理,科学设置评查体系,通过定期分析评查发现的问题,引领、促进检察官主动提升素质能力,提高批捕、起诉质量,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纠正执法过错是评查结果运用的修正效应
案件质量评查的核心价值在于规范司法行为、规范检察权运行。案件被评定为不合格后,应当准确区分造成评定结果的原因,确定整改措施。
认定事实错误的整改。经评查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或者事实不清造成处理结果错误,此类情况应当区分为起诉错误和不起诉错误。起诉错误可能导致判决无罪和判决有罪,应当全面梳理承办人在认定犯罪事实中所采信的证据,是否存在明知是无罪的人而追究其刑事责任,如存在此类情况应当将线索移送侦查部门。对于判决有罪的应当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由上级院提出抗诉,纠正判决。不起诉错误的情形包括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和提起公诉后撤回起诉的不起诉。对于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错误,应当由作出不起诉的检察院自行纠正不起诉,也可以由上级检察院撤销或者指令下级检察院纠正。由于侦查机关未查清案件事实,且检察机关未引导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从而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案件纠正,应当由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继续侦查,根据补查情况进行处理。有针对性地引导侦查,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第一,变更承办检察官。被评查为作出存疑不起诉错误的案件,在纠正错误决定时应当变更承办检察官,重新调整审查思路,避免先入为主。
第二,还原案件事实。通过梳理在案证据,在尽可能的情况下还原案件事实,对于模糊不清的部分应当有针对性地补强证据,寻找侦查和审查时的遗漏点,从而在获取新证据的前提下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第三,运用侦查思维串并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要有侦查和审查的双重思维,要习惯于跳出本案思考,尤其是针对多次作案的人员,要有串并案件的意识,就案办案是机械的办案思维,往往会遗漏事实,故应当以时间为轴、以作案人为点、以事实为线的方法分析案件,力求查清查透案件,不漏事实。对于提起公诉后撤回起诉的不起诉应当撤销或者由上级院纠正,且应当自行或者要求侦查机关重新侦查,在获取新证据后提起公诉。
适用法律错误的整改。对于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应当区分此罪认定为彼罪、有罪认定为无罪、无罪认定为有罪和适用刑罚明显不当。法院审理后认为指控罪名不当,根据查明的事实准确认定罪名后判决有罪,此类案件不需要纠正检察机关的罪名起诉错误问题。但发现法院判决罪名不当或者一罪判决数罪和数罪判决一罪的,检察机关未在判决生效前进行监督的,应当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提出抗诉。法院量刑明显不当,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但在生效前未提出抗诉,应当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提出抗诉。
办案程序错误的整改。办案程序违法的情形主要有错误适用强制措施、严重侵害诉讼权利、违反回避规定。错误适用强制措施导致羁押不当和案件办理超期,被羁押的案件包括错误批准逮捕和退回补充侦查,办理案件超过法定期限致使案件久拖不决。对于逮捕错误的案件,应当对被错误羁押人员进行国家赔偿。查清承办人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司法责任。严重侵害诉讼权利主要是指应当告知和送达但未进行,比如不起诉文书未告知且未送达,对于应当告知和送达的诉讼权利和文书,应当向当事人补充告知和送达,且应当追究承办人的司法责任。违反回避规定的案件,应当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确认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是否正确,处理结论是否正确。结论正确的案件应当查清未回避的理由,确认承办人是否应当承担司法责任。结论不正确的案件,应当进行纠正,更换承办人后重新办理案件。
(作者单位: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