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分析过去10年纠正的重大刑事冤错案件可知,大部分案件在被依法纠正前历经多次申诉审查甚至再审仍被维持原判,证明“错误”确实难以发现。申诉审查不同于审查起诉,易受到既有生效裁判思维定式的影响,有必要反向提供更加具体化的审查思路。类型化研究发现,样本案件的错误集中于事实证据问题,而事实证据错误又可进一步细分为确定犯罪嫌疑人缺乏证据证明、取证合法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以有罪供述为中心组织证据体系、忽视无罪证据和被告人辩解四大类型。
事实证据错误类型化可以为刑事申诉审查提供如下思路:第一步,按照逻辑顺序审查原案如何锁定犯罪嫌疑人,包括缘由和证据,并重点审查证据的关联性;第二步,结合申诉理由对取证过程及取得的证据进行实质审查,如果收集证据的过程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即便不能达到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也要对所收集证据的真实性再次进行核实、审查,综合确认证据本身的真实性;第三步,根据原案证据体系的构建情况分析有罪供述在证据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第四步,从审查无罪证据的角度出发,结合申诉理由,分析原审是否全面审查了无罪证据、辩解理由和无罪线索,依法排除无罪证据产生的合理怀疑,是否有意无意地忽视了无罪证据。
同时,刑事申诉审查中发现的事实证据错误的类型化构建,得以从“经验值+实证法”的层面,为审查起诉环节的证据审查提供有益思路。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刑事指控所要求的“证据确实、充分”,可从以下四个方面具体分析:强化单一证据审查和证据印证的实质结合、审查确定犯罪嫌疑人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把握供述变化的内外因和供证关系提示的司法规律、客观公正地审查无罪证据。
(以上依据《中外法律评论》《现代法学》,张宁选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