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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视域下环境法律体系韧性与适应性的双重塑造
时间:2026-07-14  作者: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大 | 中 | 小】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开启了环境法治的新篇章,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立法的体系化进程从理念自觉迈进制度自信的新阶段。如何抓住这一难得的历史性机遇,型构以法典为核心且兼具法的“安定性”和“开放性”的有机法律体系,以应对日益凸显的环境风险,便成为当前中国生态环境法治事业的重要使命。为此,亟须辨识生态环境法作为复杂适应系统的本质属性,并在完成中国化改造的复杂适应系统理论的基础上,以对法律体系的韧性与适应性塑造为路径,实现生态环境立法由规制范式向治理范式的转型。我国以往三代环境法,虽已形成较为完备的制度体系,但仍处于由规制范式走向治理范式的过渡阶段,在应对复杂风险时表现出“刚性有余、韧性不足”与“回应性有余、适应性不足”的局限。为破解这一难题,亟须对复杂适应系统理论的适用条件进行中外比较并对其体系塑造功能予以中国化改造,以深度融入中国本土的韧性和适应性治理作为范式转型路径,增强我国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安定性与开放性。在规范结构上推进法典化时代的制度韧性塑造,构建统一于法秩序与法价值的法典和单行法双法源互补体系;在调整机制上嵌入反身性规则和日落条款等弹性工具,形成制度反馈与自我更新的适应性循环体系。面对韧性与适应性在塑造过程中的潜在冲突,引入基于风险属性优位的类型化协调规则予以化解。由此,为加快推进中国生态环境立法转型与自主知识体系建构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理论与实践方案。

  (以上依据《中外法律评论》《法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王昱璇、陈章选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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