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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县人民检察院职责
时间:2015-03-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决策部署,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依法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贯彻落实检察工作方针、总体规划,研究制定检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依照法律规定对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五)负责对管辖的各类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六)负责应由本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七)负责应由本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八)依法受理核准追诉案件,审查是否上报。

(九)负责应由本院承办的对看守所、社区矫正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十)受理向本院的控告申诉。

(十一)组织检察工作中法律政策具体应用问题的研究;组织开展检察理论研究工作。

(十二)负责检察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检察官和其他工作人员。

(十三)负责本院检务督察工作。

(十四)负责本院检务保障以及检察技术、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五)完成其他应当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专题一
专题二
专题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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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二道街 电话 0314-5056026 0314-5058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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