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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赋能开辟检察监督新路径
时间:2023-12-27  作者: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 |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快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提出数字检察战略,把数字检察工作作为前瞻性、基础性工作来抓,以数字革命赋能法律监督。将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检察监督办案,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赋能,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也是驱动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新要求的必然选择。

  数字检察作为一项开拓性工作,必须突出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积极构建“四梁八柱”。最高检党组提出要形成“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的工作机制,为深入实施数字检察明确了目标任务和方法路径。各级检察机关必须主动跟上、适应数字化时代大势,强化大数据战略思维,站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实现检察办案理念、模式、机制的重塑性变革,真正让大数据为法律监督赋能,开辟全新的检察监督路径。

  坚持数字理念与数据思维同频共振。运用数字技术促进法律监督提质增效,对检察机关来说是一次全新的理念重塑,是一场深刻的思想革命。围绕法律监督的深层次需求,通过大数据的关联分析、深度挖掘,把信息技术作为法律监督的“生产力”,将传统的“被动受案、个案办理”监督模式,向由个案到类案、被动到主动、办理到治理深刻转变,全方位打造数字检察监督新模式,促进“量”与“质”的双提升。当然,数字检察绝不仅仅停留在技术化、信息化、网络化层面,不能简单地从“工具论”角度认识数字检察,无论是技术平台的搭建、数据信息的共享,还是监督模型的研发,都要立足并回归法律监督的职能定位,不能偏离基本的价值导向。

  坚持打破壁垒与跨域协同一体推进。大数据时代,检察机关对数据进行梳理、碰撞和分析,通过海量数据发现监督线索,激活数据要素,其前提在于数据的可获取性、可存储性和真实可靠性。近年来,随着智慧检察的深入推进,特别是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的全面应用,检察机关全流程网络办案实现全覆盖,已汇聚了大量案件数据。全国相当多的省份开展了政法协同平台建设和应用,不少地方政法机关之间实现了数据共享。但总的来说,“数据壁垒”“信息孤岛”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因此,真正打破部门之间的数据壁垒,让内部数据与外部数据融合互通,是实现数字检察战略的关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强调,“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推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从发展趋势来看,打破数据壁垒是大势所趋,关键是各地、各部门应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尽快实现跨层级、跨系统、跨领域、跨网系的信息数据实时交换,建立起横向联动、纵向贯通、整体融合、高效协同的数据应用场景。

  坚持平台搭建与实战应用同向发力。数字检察涉及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各个领域,必须坚持“从业务中来,到业务中去”,做到以数据为体、以平台为用、以应用为要,围绕“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基本价值追求,切实服务业务发展。大数据监督依赖数据碰撞、对比分析,关键的是加强基础平台建设,提供充足的存储和运算资源。一是数据的收集获取,对第一手大数据要素进行处理和分析;二是结合法律监督模型,实现对监督线索的生成与转化,为监督办案提供案源;三是根据批量监督线索,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专项监督,赋能基层社会治理。深化大数据法律监督,数据获取是基本前提,数据应用是重中之重。数字检察应用的空间非常广阔,如通过分析研判公安机关立案、撤案、刑拘等数据,发现和纠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长期“挂案”等违法情形;通过刑事判决书中判处实刑的人员数据与看守所、监狱收押人员数据进行对比,可以发现可能存在的“纸面服刑”问题等。当然,应用的效果如何,不仅取决于数据平台的构建,还取决于检察人员的基本素质、掌握和运用大数据的能力。因此,在推进数字检察改革进程中,一方面要加强数据整合和模型研发,另一方面要加强检察人员的业务能力培养,提升检察人员大数据运用、模型建构、类案分析的专业能力,找准数字检察的切入点和着力点。

  坚持信息共享与数据安全相得益彰。法律监督效能与“数据池”的大小密切相关,能否实现司法数据全领域、全链条、全周期共享,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数字检察的深度与广度。构建互联互通的网络体系是数据汇集、交换、共享的坚实基础,这个网络体系既包括检察机关内部的网络融合,也包括检察网络与外部网络的规范融通,只有不断完善执法司法领域信息共享机制,才能确保数字检察长远发展。同时,也要充分认识到,基于大数据本身具有的关联性强和价值密度低等特点,检察机关对各类数据往往难以系统区分便进行海量收集,在“非结构化数据、孤立数据的碰撞比对、分析处理中”,很容易增加数据安全风险。因此,在推进数字检察中,也不能一味追求数据的融通,要统筹数据共享与数据安全,把数据安全贯穿数据获取、数据应用、数据治理全过程,牢牢守住安全防线。健全数据安全保障体系,统一数据安全防护策略,落实数据安全交换和管理机制。必要时应设立专门的数据安全监管部门,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体系,搭建安全可靠的基础设施,确保各类数据的安全。加大办案人员保密意识教育,建立数据安全责任制,杜绝数据被非法获取、篡改、泄露或者不当利用,实现数据最大化利用和最有效保护。

  数字检察不仅是法律监督手段的变革,也是对传统监督理念的革新,对检察人员的系统观念、数据思维和信息技术应用能力,都提出了新的挑战。我们必须顺应数字化时代发展趋势,深化检察大数据思维,加强顶层设计,整体谋划、系统推进,注重发挥基层首创精神,以“数字革命”驱动新时代法律监督提质增效。

  (作者为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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